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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幼儿园编外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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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幼儿园编外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幼儿园编外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虞政发〔200937号)精神,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幼教师资队伍,保障适龄幼儿都能接受到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一、办法适用范围

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外按标准配备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且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按公办相应等级标准收费)在标准内配备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统称幼儿园自聘教职工。

二、聘用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品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为人师表,忠于职责。

2.具有学前教育所需职业资格

1)幼儿园正、副园长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取得园长职务培训上岗证书;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备幼教(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有五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且取得一定实绩;具有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有创新能力及敬业精神。

2)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专任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持有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保育员必须达到高中或中专学历,并持有上岗证书;保健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及以上学历,须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并持有保健人员上岗证;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凡患慢性传染病、有精神病史者及其他不适宜从事幼教工作的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教职工配备标准

1.局直属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设正、副园长2-3人,设专任教师2/班,保育员0.5/班,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350名以上的可酌情增加),保安1-2人。其他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局直属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公办教师;其他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以及中心村幼儿园(含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备公办教师1名,逐步配备到位。

3.公办教师按标准配备不足的幼儿园,逐年设置编外骨干教师岗位。

四、聘用办法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幼儿园必须和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待遇

1.建立基本待遇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自聘教师基本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教龄、职称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后,原则上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由幼儿园发放。市财政根据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骨干岗位自聘专任教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万元。

2.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幼儿园应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幼儿园自聘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先进评比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六、教职工培训

1.幼儿园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应以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业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聘用的依据之一。

2.幼儿教师实行全员培训,每学年接受各类培训课时不少于48课时,幼儿园其他人员的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园教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3.幼儿教师培训由市教师进修学校统筹安排和管理。

4.幼儿园必须加强园本培训,为幼儿教师参加各种培训提供方便。

七、教职工考核和管理

1.幼儿园自聘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与在编教职工的考核同步、同要求进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德、能、勤、绩等要求,参照公办幼儿园的办法实施考核。

2.根据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表现、业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业绩等,幼儿园对教职工进行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发放工资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3. 骨干岗位自聘教师由教体局规定选聘的标准和条件,由各幼儿园按规定择优聘用,每年一聘,定岗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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