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动我市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按期完成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切实提高山塘水库安全度,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全市病险水库及重点病险山塘除险加固任务,全面提升我市山塘水库安全度。
二、建设标准
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标准为:设计洪水标准20-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200-300年一遇;山塘除险加固建设标准为:设计洪水标准10-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50-200年一遇。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
1、小(二)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由原直接工程实际投资额70%提高至80%;其中列入省、部项目的为扣减除省、部补助后的80%,其余部分由业主承担。
山塘除险加固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临时工程、独立费用中监理费、水土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等)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建设管理费用、征地、面花补偿费等政策处理费用不列入财政补助,由业主单位承担。
2、山塘前期勘测设计及水库安全认定工作由上虞市水利管理所负责集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乡镇(街道)做好配合工作。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实行包干,山塘前期勘测设计费用不得超过测量1万元/座、地质勘探1.5万元/座、设计1.5万元/座;水库安全认定费用不得超过测量2万元/座、地质勘探3万元/座、认定3万元/座。
勘测设计及认定完成后,上虞市水利管理所将设计及认定成果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负责除险加固工程实施。
3、对已失去使用效益的屋顶山塘鼓励实施报废,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实施相关工程措施且经验收合格,市财政实行补助,其中万方以下(含万方)的补助5万元/座,万方以上的补助10万元/座。
4、为加强资金管理,施工变更必须实施前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市水利局核准,严格按市有关规定报批。决算审计,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按规定分别送市专业审计分局或市农村集体审计中心审计。
四、立项及补助程序
1、项目实施应根据全市山塘水库现状与《上虞市水库整治规划》、《上虞市重点山塘整治规划》进行,全市计划每年实施水库3-4座,山塘20-30座左右。原则上规划确定项目不作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乡镇(街道)应提前书面上报市水利局。
2、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
山塘除险加固项目(包括山塘报废)经验收、审计后,一次性拨付给业主单位。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1)工程开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按概算核定数的3%拨付至乡镇(街道)政府(业主单位),用于支付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费用,同时将工程合同款的20%作为预付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2)工程完成50%时,经乡镇街道申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将工程合同款的20%作为进度款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3)工程完成蓄水验收,并经市专业审计分局或市农村集体审计中心决算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核定市财政应补额,并报市政府同意,将余款拨付给乡镇(街道)政府(业主单位)。
五、建设管理
山塘除险加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具备水利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山塘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具有水利监理资质。
山塘除险加固实行质量监督制,开工前由业主向市水利质量监督站进行质监申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时间要求
对山塘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上报核准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项目的测量、地质勘探、设计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8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9月底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汛期结束后立即开工建设,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七、其他事项
涉及山塘水库管理其他事项,仍按《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08〕106号)执行。本意见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