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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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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2006117发布的《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234)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止变更的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的;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上虞市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关,其派出机构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和监督,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市发改、财政、监察、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第七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第八条 《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九条 《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或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预算价扣除平均下浮值后的价格15%)时,项目业主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其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或行业规范中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上下《工程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匡算确定。

(一)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专业审计分局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二)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内(不含上一审批权限额度,以下同),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其主要领导签字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三)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其主要领导签字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建设单位领导审批;

(四)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并经其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五)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并经其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项目业主应对多次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当累计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的,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报批。

第十三条 工程的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批结果,由项目业主报专业审计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招投标监督办备案。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完整性、经济性负责;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其签具意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审计对其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等各环节的论证和管理,以避免工程的不必要变更。

第十六条  应当报审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必须在工程变更事项实施前通过市审计局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计算机平台报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5万元以下的可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次性报送。特殊情况的,可边实施边报审,但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报审计的同时,须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程审计时不予确认:

() 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项目变更完工后及竣工结算时和结算审计过程中报批的;

() 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批的;

() 工程变更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 。

第十八条  属于在工程审计时不予确认的情形,业主单位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解释,审计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意见执行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市委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相关内容,因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造价失控,国有资产流失,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以及违反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未制订具体办法的和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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