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开发建设步伐,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上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作为上虞市未来几年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户的重要阵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平台,要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电器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述产业仅指工业),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绿色环保类的优质项目。
二、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工业项目用地基准起始地价为35万元/亩,根据项目产业、规模、外资、投入等情况实行分档优惠定价。
(一)符合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电器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准起始地价为33万元/亩。
(二)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电器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到外资在15万美元(含)/亩—20万美元/亩的,按上述地价标准优惠4万元/亩,即基准起始地价为29万元/亩;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电器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到外资在20万美元(含)/亩—25万美元/亩的,则按上述地价标准优惠6万元/亩,即基准起始地价为27万元/亩;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电器等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到外资在25万美元(含)/亩以上的,则按上述地价标准优惠8万元/亩,即基准起始地价为25万元/亩。
(三)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设备属于行业领先水平,且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则给予0.5万元/亩奖励;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则给予1万元/亩奖励。
三、对在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注册投资新办的主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度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政策享受年限为三年。第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在确保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环比增长15%的基数上,超基数部分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四、上述政策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
五、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落户项目需在土地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动工建设。项目用地在50亩以下的,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5个月内建成投产;项目用地在50亩(含)—100亩以下的,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项目用地在100亩(含)以上的,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必须达到相应产业规定的投资强度。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税收第一年度必须达到每亩3万元,第二年度必须达到每亩4.5万元,第三年度必须达到每亩6万元。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财政扶持政策。
六、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按照“无费区”的要求实行开发建设,对该区域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停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质监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七、对下列落户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的重大投资项目;实际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项目;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
八、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开设“绿色通道”,切实为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项目的落户、建设和投产提供便利条件。对市级部门层面直接审批的实行“见章盖章”,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全程搞好服务。
九、对在上虞市经济开发区拓展区注册投资新办的主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由企业申报,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兑现。其他奖励由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负责兑现。
十、本意见由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上述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在上虞经济开发区拓展区落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