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民办学校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上虞市民办学校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真正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5〕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日制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在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虞政发〔2009〕37号)的基础上,对农村二星级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城区一星级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含公有民营)编制内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分别补助1000元/年、1200元/年。逐年提高对民办幼儿园编制内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标准,近三年每年递增20%。
(二)义务教育
1.免费教育后,所免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2.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70%补助给学校。
(三)高中教育
1.普通高中
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按市教育事业规划招收计划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本市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2500元/年标准补助给学校。
2.职业高中
民办(含部门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奖励经费及专业技能奖励经费项目申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公用经费以计划内的招收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四)高等学校(含高职)
民办高等院校实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标准为本科院校每生800元/年,专科、高职院校每生400元/年。
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来虞投资创办民办全日制高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的资助;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补助办法,市政府以贴息、项目代建、实物赠送等形式给予补助。上述政策与生均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者从其高。
第三条 经费来源
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全日制民办学校均可申报。对当年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发生校园不稳定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投入不足导致办学条件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申请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清册、经物价
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以及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教育体育局,由市教育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确认、审批。
第六条 补助方式
补助学校的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核拨到各学校。
第七条 市财政、教育、审计部门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类学校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学校,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今后,根据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学年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