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防范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上虞市防范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维护区域金融生态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若干意见。
第二条 工业企业对外投资仅指我市工业百强企业在上虞境外进行的各类投资。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教育,牢固企业主风险意识,遏制非理性的投资冲动。
市内工业百强企业,要健全完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风险管控。
第四条 建立工业百强企业对外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成立由市政府牵头,上市金融办、经贸、财政(地税)、人行、银监、国税、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投资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市金融办,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查找风险隐患,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对外投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五条 工业百强企业应当如实按季向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外投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内容、注册资本、总投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股东构成、投资原因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对外投资情况报送工作纳入工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考评内容。
第六条 工业百强企业对外投资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入风险防范对象,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风险偏好性将其区分为鼓励类投资、关注类投资和限制类投资。
第七条 鼓励类投资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导向、提升自身主业产业链条的投资;关注类投资是指追逐资本回报的趋利性投资和各种多元化投资;限制类投资是指超越自身能力的非理性投资、企业高管和自然人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投资、外迁企业总部及营运中心投资、通过市外投资企业转移本地税收的投资等。
第八条 对于鼓励类投资,市内工业发展的各类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对外投资项目通过税收筹划引入上虞的税收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于关注类投资,其对外投资项目通过税收筹划引入上虞的税收予以奖励,统计掌握母体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指标等情况,发生异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适时加强政府金融、财税等各方面的监管,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对外投资项目融资成本在市内工业企业税前列支问题。
第十条 对于限制类投资,严格控制利用市内融资平台取得银行信贷,禁止企业高管和自然人股东违规占用企业资金对外投资,严格融资拆借行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取消市里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停止各类市定奖励政策,禁止对外投资项目融资成本费用转嫁在市内工业企业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市内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联动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按照各自职责,按季向对外投资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上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负责日常统计分析工作,通报好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好例会,形成建议意见上报。
工商部门,对对外投资过多的企业,在执照年检过程中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违法占用企业款项及其他财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财政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日常财税监管,对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评估和稽查,要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加强核查分析,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
人行部门,在贷款卡年审年检过程中,严格审查财务审计报告,加强资产负债监管,建立预警机制。
银监部门,要敦促各银行强化信贷授信尽职调查,将借用平台融资搞对外投资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每年选择部分大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报审计工作,对对外投资过多、资产负债比较高的企业进行内部信息通报,对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责令限期收回。
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切实加强信贷授信管理,审慎对待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公安部门要对及时通报企业涉赌及经济违法行为等信息。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重大涉企经济纠纷案件信息通报,建立机制性的沟通渠道和信息共享平台。
各乡镇(街道)和政府其他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努力防范好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对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高管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上述若干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