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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装潢垃圾管理,规范装潢垃圾的处置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城区沿街店面(单位)装潢垃圾处置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装潢垃圾,是指沿街店面经营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主城区范围内(东至迎宾大道;南至渡江路;西至舜江西路;北至北三环)沿街店面(单位)装饰装修所产生的装潢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需袋装化后集中堆放在店面内,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处置。
三、城区沿街店面(单位)在装饰装修前,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办理装潢垃圾清运协议等相关手续。
四、沿街店面(单位)装饰装修前,在市城管执法局办理临时施工占道或店面招牌设置审批的同时,必须提供装潢垃圾清运协议。
五、装潢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沿街店面(单位)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装潢垃圾的清运及处置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群众对擅自处置装潢垃圾的店面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82200775,市城管执法局82213963。
七、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