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关于在化工企业中强制推行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在化工企业中强制推行生产过程自动化
控制系统的规定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
为了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化工企业的事故发生,逐步实现化工生产安全自动化控制,确保园区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实际,特对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强制推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同时进行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系统(主要指DCS 、PLC控制系统,下同)的设计。凡适宜DCS控制系统的生产项目,应优先采用DCS控制系统。未进行自动化控制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将不予通过,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施工和安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建化工生产项目,都要进行技术改造,尽快实现生产工艺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并优先采用DCS控制系统:
(一)火灾爆炸危险指数经补偿后仍在97以上的生产项目;
(二)存在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叠氮化、氧化、过氧化、加氢、聚合、裂解、胺化、重氮等工艺和涉及高温高压、放热或深冷、反应条件较为苛刻生产装置(项目);
(三)易燃易爆溶剂及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介质的蒸馏回收装置(项目);
(四)在生产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爆炸、火灾事故的生产项目;
(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项目。
三、对符合本文第二条条件的已建生产装置(项目)应根据危险性大小,技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分期推行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截止二〇〇八年底,所有已建项目都必须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改造安装任务的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对不属本文第二条范围的已建生产装置(项目)也应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重要工艺参数的自动控制和自动报警。
五、本文下发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生产项目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否则不得恢复生产。
六、在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时,必须考虑安全联锁保护功能。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还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有条件的应实行集中控制,切实提高化工装置的本质安全。
七、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安装时,应将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情况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备案。
八、自动化控制系统属安全设施范畴。设计、施工、验收应按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执行。
九、对符合条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改造实行补贴奖励制度,具体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208号《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执行。
十、对不适宜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生产项目,应由设计单位证明,安评单位确认,并经专家论证同意,可不予安装,但其他安全设施要求不得降低。
十一、对应安装而未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本规定由杭州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