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规模经营步伐的加快,规模经营过程中非法占地问题也随之出现,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问题性质十分严重,必须引起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充分正视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严重性
农业规模经营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当前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予以支持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但目前我市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非法占用耕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永久性农业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经营性休闲农庄等问题。一方面,大量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仅对农业稳定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尤其是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由于非法占地和建成后的污染问题引发了不少的信访矛盾,由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隐患,给维稳工作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未经审批无序建设,不仅加重了政府今后建设发展中征拆工作负担,也一定程度影响到我市对外的形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从确保农业和农村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请当前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严重性,坚决制止借农业规模经营之名,大肆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突出问题。
二、切实加强农业规模经营中用地政策的宣传引导
我市目前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之所以比较普遍,经营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发展理念不正确是主要因素,但用地政策宣传引导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制止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2009〕27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2009〕37号文件,省国土厅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其中管理和生活用房、硬化道路及地面硬化的畜禽类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必须纳入建设用地审批范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建设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实行用地规模控制,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且流转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允许按最高不超过承包经营面积5‰的比例使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以对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对农业规模经营主负责的态度,把相关用地政策的宣传引导作为服务农业规模经营的重点,提前介入,加强引导,严格把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三、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按照“控增减存”的总体要求,积极预防和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的非法占地问题。
一是坚决制止在建项目。当前农业规模经营中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在建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土地发包方共同负责,责成经营业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对经营业主拒不停工的,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对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是妥善处理已建项目。已实施并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由农业部门牵头抓紧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情况,认真分析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三是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农业规模经营项目的,各乡镇、街道要提前介入,尤其是对用于规模养殖、设施农业及休闲农庄项目,必须认真把关,加强跟踪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占地问题。对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导致农业规模经营中出现新的违法占地问题,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办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注重动态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不间断监管,发现苗头及时予以制止的处置。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