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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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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业规模经营步伐的加快,规模经营过程中非法占地问题也随之出现,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问题性质十分严重,必须引起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充分正视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严重性

农业规模经营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当前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予以支持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但目前我市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非法占用耕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永久性农业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经营性休闲农庄等问题。一方面,大量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仅对农业稳定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尤其是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由于非法占地和建成后的污染问题引发了不少的信访矛盾,由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隐患,给维稳工作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未经审批无序建设,不仅加重了政府今后建设发展中征拆工作负担,也一定程度影响到我市对外的形象,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从确保农业和农村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请当前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严重性,坚决制止借农业规模经营之名,大肆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突出问题。

二、切实加强农业规模经营中用地政策的宣传引导

我市目前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之所以比较普遍,经营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发展理念不正确是主要因素,但用地政策宣传引导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制止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20号、200927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200937号文件,省国土厅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浙土资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垦;其中管理和生活用房、硬化道路及地面硬化的畜禽类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必须纳入建设用地审批范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建设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实行用地规模控制,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且流转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允许按最高不超过承包经营面积5‰的比例使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以对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对农业规模经营主负责的态度,把相关用地政策的宣传引导作为服务农业规模经营的重点,提前介入,加强引导,严格把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三、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按照“控增减存”的总体要求,积极预防和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的非法占地问题。

一是坚决制止在建项目。当前农业规模经营中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在建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土地发包方共同负责,责成经营业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对经营业主拒不停工的,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对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是妥善处理已建项目。已实施并存在非法占地问题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由农业部门牵头抓紧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情况,认真分析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三是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农业规模经营项目的,各乡镇、街道要提前介入,尤其是对用于规模养殖、设施农业及休闲农庄项目,必须认真把关,加强跟踪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占地问题。对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导致农业规模经营中出现新的违法占地问题,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罚办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注重动态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不间断监管,发现苗头及时予以制止的处置。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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