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违法建筑物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违法建筑物分类处置办法
为有力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处置办法。
一、本处置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而非法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对违法建筑物的分类处置应把握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还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部门和“两区”管委会应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做好违法建筑物的分类处置工作。
三、违法建筑物的分类处置
(一)对非住宅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2、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影响城乡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两区”管委会作出拆除处置。
3、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符合城乡规划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处置到位后,在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条件及依法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和土地捆绑出让。
(二)对住宅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1、对符合建房条件的: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拆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有关规定处置。处置到位后,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公示无异议,依法补办建房手续。
(3)自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经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址同意,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法补办建房手续。未按原审批要求建设的按本条“(1)”、“(2)”规定分别处置。
2、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1)本村村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的,应依法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
(2)自本办法发文之日前本村村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住宅,如当事人将旧房拆除或调剂给本村无房户、缺房户或危房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后,可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的有关规定处置,处置后依法补办建房手续。
3、非本村村民或借名骗取批准的违法建造住宅,从严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或没收。
四、违法建筑物的处置程序
(一)违法建筑物作依法拆除的:
1、当事人在实施违法建设时接到相关执法单位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抢建的,抢建部分的建筑物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
2、已经立案查处并要求拆除或恢复土地原状的,如当事人逾期不自觉履行,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强制执行,并具体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组织人员、提供机械设备等。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影响城乡规划的必须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但如当事人确无居住房屋的,可待当事人解决基本居住条件后实施拆除,暂居期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给村民使用,并负责按市场房屋租赁价收取租赁费。
(二)违法建筑物作依法没收的:
1、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61号),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处置后的净收益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建筑物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筑物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结构等,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审核批准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市政府建立由市府办、法制办、财政局、信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发改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邀请人民法院参加)。联席会议由市府办牵头,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协调商定没收后的违法建筑物具体处置方案。
4、联席会议确定方案后,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凡涉及街道、“两区”违法建筑物处置的,法律文书须依法以市级相关执法部门的名义作出。
(二)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致使没收后的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无法实现的,由各执法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阻碍执法部门和价格鉴证机构进入现场执行公务、查验被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