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于解决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实现我市到“十一五”末“人人享受社会养老保障”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办法》的贯彻执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从
(二)按《办法》规定,从
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市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市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2010年为750元/年)补缴或折算的,市财政按10%进行补贴。
市财政补贴(含缴费补助、奖励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和退还。
(三)从
(四)《办法》实施后,原《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8〕26号)、《上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虞政发〔2008〕27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三项制度的意见》(虞政发〔2009〕35号)同时予以废止。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办法》按时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要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市政府成立由陈坚副市长任组长的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全面负责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去年市政府确定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人员数的基础上再增配1-3名专职工作人员。每村(社区)要落实1名代办员,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本地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要带头认真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及时组织乡镇(街道)和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行政策的水平,同时会同人事部门增配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市委宣传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安排和落实好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工作所需配套设备和人员工作费用。市公安局要做好城乡居民户籍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民户籍迁移变动和死亡注销信息,协助把好城乡居民参保进出关。市人民银行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市民政局、计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