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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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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

上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上虞市第一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7人,可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由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规模的大小确定。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选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帮助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6、负责选票的印制和保管工作;

7、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成员应为社区内热心社区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部分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单位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选举工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在推选产生后3日内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开展选举宣传、发动工作;

2、主持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制定选举工作实施计划;

3、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组织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5、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6、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方法和选举地点;

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备案;

8、总结上报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在第一届居民代表产生之前,可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报街道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组建社区选举工作筹备小组,暂行主持社区选举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和社区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社区居民代表推选产生后,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在筹备小组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的委托代表,在社区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有同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的选举工作筹备小组进行登记。对人户分离的居民,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其参与一方社区的选举。如在居住地社区登记,须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书面证明,但不得重复登记。

在本社区居住的暂住居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居民,是否在本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由社区选举工作筹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居民,在患病期间不参加选举。

选民登记应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

第四章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第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热心社区公益事业,愿意为居民服务,能够代表居民利益,具有一定的社区工作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社区选举工作筹备小组应按照方便、适度、集中的原则,划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社区居民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30人。较大规模的社区,其居民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50人。

居民小组原则上以每50100户居民设立一个。

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按每小组1-2名的比例由小组户代表在本小组符合选民资格的居民中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从居民代表中产生。

社区选举工作筹备小组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供各居民小组在推选居民代表时参考。

同时,应确定一定名额的驻社区单位的居民代表,由其单位民主推选产生。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当然成员。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后,应及时将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居民对公布的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名单公布起10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1、本社区符合选民资格的居民或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有关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

2、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廉洁奉公,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热心为居民服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与组织工作能力;

4、以身作则,群众熟悉,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能代表群众意愿,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荐为候选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处理的,或尚未处理但基本事实清楚的;

2、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3、参与非法宗教组织,搞封建迷信,影响极坏的;

4、政治素质差,私心杂念重,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长期闹不团结,后果严重的;

5、长期外出,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也可由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经街道审定正式候选人后,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正式候选人,其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若因此使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5人的,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同时报街道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负责选举大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选票由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印制。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过半数的居民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结合选举大会,在投票前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和自我介绍。

竞选活动采用依法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在竞选中严禁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进行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活动。候选人本人或通过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投票前,应宣布选举工作人员,并将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计票人、总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选举实行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的行为。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委托投票。居民代表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居民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在投票前,由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公开清理票箱,票箱内不得有任何选票。

投票后,由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公开清点票箱,票箱内不得留有选票。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立即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居民代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居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超过3人但少于应选名额,且主任已选出的,可以不再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未达到3人或主任未选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经另行选举如主任仍未选出的,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

另行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七章 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由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并附书面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经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可以成立。罢免成立后报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6个月以上未参加居委会工作并没有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辞职、自动离职、被罢免、刑事犯罪、生病和离开本社区而形成缺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选。补选的方式是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差额选举。选举产生后报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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