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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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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含单位,下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上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八

上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含单位,下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的规定》、《上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上虞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包括预算调整),当年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各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允许部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超标准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第六条  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七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使用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自行动用。否则,属于“小金库”范畴,资金将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九条 有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的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将视情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应按支出追加程序办理,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有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部门消化累计结余资金的激励机制,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同时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规范支出管理的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在其部门预算安排时适当调增预算控制数。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及其结余的分类核算管理。同时,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不得将拨付的项目资金转入暂存款、应付款核算,更不得在暂存款、应付款中长期挂账。

第十四条  2011年前,部门单位未对项目支出进行分项核算的,应将项目支出结余进行全面清理,分别提出预算安排意见;2011年起,全市所有部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进行分项核算,否则,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视同项目支出净结余管理。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五条 部门应加强对历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清理,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置要求,于每年的120日前,将本部门《20XX年度上虞市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及预算安排计划表》和有关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随部门“两下”预算将审核意见连同部门预算下达部门。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作为市级可用财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对年终结余的省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余所有涉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上虞市项目资金台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虞财预[2007]17号)自201111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XX年度上虞市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及预算安排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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