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范围
人防政策的执行范围为中心城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及人防重点镇。考虑区域差异,分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一类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除东关组团以外的区域,以及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规划区,杭州湾绍兴滨海新城上虞市域部分;二类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东关组团,以及崧厦、小越、丰惠、道墟、梁湖、沥海、章镇七个省级人防重点镇城镇规划区。
二、执行对象
凡在我市上述执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均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应建面积的核定
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城市和各重点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人防地下室建设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目的。具体应建面积按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分别核定:
Ⅰ、一类区域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在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Ⅱ、二类区域
对满足前述一类区域(一)(二)(三)项结建条件的所有民用建筑,均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相应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专用工程的,在满足设计规范面积和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其实建的专用工程建筑面积可视同2倍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平时使用效率,在满足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局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按每10000平方米配建1个人防物资库(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物资库面积等额计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城市、城镇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四、易地建设费的核定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照不建或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或不足一个抗爆单元(500平方米),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实际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已达到应建面积的50%;
(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按应建面积10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实际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已达到应建面积50%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以余下部分应建面积按照兼顾人防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对此部分地下空间允许按5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根据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可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临时期限二年内)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工业性质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包括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在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建筑),予以免收;
7、新建高层带裙楼的民用建筑,其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在
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减免规定的。
(四)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政策变动,对我市人防结建和收费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并发文公布。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汇入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定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五、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与建设管理
(一)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已经人防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办理易地建设缴费手续,否则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方案,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时予以明确,说明防空地下室从平时状态转换到战时状态所需转换的内容、部位、时限及相关要求。防空地下室除战时水箱、战时干厕、抗爆隔墙、临战封堵预留口外,其它设施设备包括预埋预留管线均应一次施工安装到位,临战封堵板或构件平时须放置到位。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人防专业质量监督制度,全市范围内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除接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外,还应接受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到人防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应选用国家人防定点厂生产的产品,主要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其产品视作非定点厂生产。
(五)市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参加施工图交底和底板、侧墙、顶板现场隐蔽工程检查以及中间结构验收。防空地下室的中间结构验收记录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签字,作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备案资料之一。
(六)按经审核的设计施工图完成土建施工、人防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做好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该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后,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七)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备齐资料,送市人防主管部门存档。
(九)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建设单位安排使用和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和维护管理年检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当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虞政办发〔2008〕189号、虞政办发〔2008〕5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由上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