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厂房建设及招商入驻工作,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04]261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虞政办发[2005]13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购买厂房
(一)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实现入驻企业购买厂房“零成本”为目标,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如奖励总额超过购买厂房成本的,对超过购房成本奖励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仍按减半政策继续予以兑现。
(二)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企业,市财政按购买厂房款的5%实行贴息奖励。
二、租赁厂房
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实现入驻企业前三年租赁厂房“零租金”为目标,实行全额奖励。如奖励总额超过租金的,对超过部分按50%继续予以兑现(原虞政办发[2004]261号、虞政办发[2005]133号文件中涉及租金奖励政策同时取消)。
三、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因增资扩产需要入驻的企业,在确保现有关联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基数加环比增长的基础上,分别比照新办企业购买、租赁标准厂房政策执行。
四、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其创办企业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除工本费外留市部分全免,技术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五、本暂行办法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