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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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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绍政办发200510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要求,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中介执业活动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促进其健康发展,为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造更优越的环境。
  2、目标任务。以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介组织为重点,通过专项整顿,着力解决量质不符、违规操作、信誉不高等突出问题;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中介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通过落实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依法监管,为中介组织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开展专项整顿,着力解决中介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财务会计类、工程技术类、法律服务类、代理服务类等四类中介组织。
  4、专项清理整顿的内容。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的情况。三是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5、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检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加强法律规范,进一步营造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6、依法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法定主管部门审核、无执业资格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进行取缔。
  7、依法监管。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大对中介组织的依法监管力度,维护好中介组织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并规范自身监管行为。财政(地税)、司法、科技、教育、建设、建管、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的执业资格、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和业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8、依法运行。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
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它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
  9、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凡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都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开放度较高的经济领域,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以利加强行业自律。对虽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还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和健全。
  10、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监督及自律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要加强协会内部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和活动章程,制定、完善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使之成为一个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引导本行业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无序竞争、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予以公开或曝光。
  11、强化中介组织自律。各中介组织要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严格照章办事,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参与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制止各种违纪、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业务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服务和专业水平;要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树立中介组织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责任
  12、明确监管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承担起对系统行业内的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市场巡查、年检督查,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中介组织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市招投标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社会项目等需要中介提供服务,应根据中介信誉、资质、业绩等情况,通过市场公开购买服务的方式或法律、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避免公共权力介入中介服务。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把一些通过市场或行业协会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创造条件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协助政府对中介组织从业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的独立组织。
  13、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加强协调联系,沟通反馈信息。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否则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4、加大处罚力度。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监管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本部门监管的中介组织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并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手段,推行巡查备案、格式合同、回访暗访、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日常监管,并加大对中介组织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处罚力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5、统一思想认识。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工作的领导,既要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又要着眼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清理整顿,促规范、促发展、促提升。
  16、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保证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17、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把清理整顿社会和规范发展中介组织工作摆上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明确责任领导、职能科室,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〇〇六年四月十八

关于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1、清理整顿范围。主要是四类中介组织:一是财务会计类,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等。二是工程技术类,包括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三是法律服务类,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服务机构等。四是代理服务类,如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人才市场、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同时,对市场发展类和行业自律类中介组织也相应进行清理整顿。

2、清理整顿内容。一是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三是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深化中介组织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依照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四是检查各审批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专项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规范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于20066月底前基本结束。

1、宣传发动阶段:20064月,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在20064月底前部署到位,提出清理整顿的工作计划,并全面启动,同时将整顿规范的工作计划于4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自纠阶段:在20065月底前基本完成。

1)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情况和中介组织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设立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特别要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进行取缔;对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二要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情况。依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要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并提出具体脱钩计划。三要检查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对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不健全的,要抓紧充实。要逐步推行当然会员制,对进入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四要检查监管到位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收费标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事件等方面,是否依法监管进行认真的自查。

2)行业协会要在检查自身履行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行业内的中介组织,对规范执业、执业人员、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并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范总结阶段:在20066月底前基本完成。

1)各审批、登记部门研究制订对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运行、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2)行业协会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和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3)中介组织结合自查情况,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4)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处罚披露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在自查自纠阶段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专项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环保局、便民中心、投诉中心、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督办、建管局、商贸办、工商局、人行、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整顿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对中介组织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科室,切实抓好整顿规范的落实工作。

1、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做好面上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

2、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并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行业规划,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

4、各行业协会负责中介组织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尚未设立协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立。

5、物价、财政等部门牵头,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6、市招标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社会项目等选择中介提供服务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7、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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