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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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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上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上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上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上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政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市政府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也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研究、探讨、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签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应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街道)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均应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文件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擅自规定本地本部门的职权甚至为牟取部门利益而作出规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文件,由市法制办、市府办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送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政策法规科、分管副主任审核(涉及政策法规的文件须经法制办审核),送主任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名以上副主任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主任会审后,再送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须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同意。

第四十七条  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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