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商贸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商贸项目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引进一批大规模、高品位、形象性项目,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繁荣步伐,根据《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打造区域性现代商贸流通中心和多式联运型中转物流中心”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规模集聚、要素重组和产业升级,努力实现服务业向经济增长主体力量转变。
二、扶持范围
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导向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住宿餐饮和现代物流等商贸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自主经营项目
1、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2、新办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办法提取奖励基金。
3、同一投资主体在商贸服务行业中投资新建的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开业年度的前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并每年按5%环比增长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提取奖励基金。
(二)出租经营项目
1、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2、新办项目,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办法提取奖励基金。扩建项目,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开业年度的前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并按每年5%环比增长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提取奖励基金。
3、补贴招商及物业管理费。项目开业五年内,入场企业(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办法提取奖励基金。其中涉及国内外著名品牌(按国家商标局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品牌所列为准)入场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五年内全额提取奖励基金。涉及市内企业(个人)新入场的,须以该企业(个人)入场年度前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并每年按12%环比递增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提取奖励基金。
(三)综合性项目
凡涉及自主经营、出租经营等多种性质的,分别参照自主经营、出租经营项目政策执行。
四、其他
1、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基数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缴纳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所得的地方可用资金,但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费)。
2、财政奖励采用年终结算一次性兑现,由商贸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统一结算,奖励资金由财政局划入商贸办,商贸办筹取15%的“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后,余额分别兑现到企业(项目)。“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商贸业发展环境改善与提升。
3、实际投资额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界定、奖励基金及商贸发展环境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等由市商贸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本意见适用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