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个年”活动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上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同)征缴的缴费基数
1、适当降低“两高”(指外地职工比例较高、工资含量较高)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
对工资占销售比例超过5%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度外地职工占总职工人数50%以上的,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2、加大对边界经济的优惠力度。
原享受边界经济政策的五夫工业区和永和工业区内的企业,符合上述“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35%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5%核定。
不符合“两高”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3、加大对新办企业和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今年新办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对上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的40%核定,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0%核定。
4、放宽临时工工资的确认时限。
认定为季节性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临时用工工资时限从一个月放宽到三个月(要求参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二、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
允许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鉴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政策缴费允许后延到女55周岁、男65周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同样可后延5年(即女50周岁放宽到55周岁、男60周岁放宽到65周岁)。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符合工伤条件的伤害,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调减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女55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职工工资部分,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五、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费款所属期),由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