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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市属国有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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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行为;

(二)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审批,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五)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市国资委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市国资办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审核的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国资办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国资办审批同意,各单位按规定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上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市国资办审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租。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国资办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或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单位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含乡镇街道,下同)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由行政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三)审批权限。行政单位(含主管部门本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1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进场交易。各单位出售、出让的资产,须进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五)收益监管。对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户调整。对处置的资产,单位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调整相关账户,并按规定继续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报送市国资办备案,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国资办调解、裁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市国资办的要求作出报告。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国资办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经市国资办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五条  国资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订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办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市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组织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市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四)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国资办备案。跨部门调剂资产需报市国资办审批。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向市国资办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根据审核的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市国资办审批;

(三)市国资办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市国资办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卡、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对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报市国资办审批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涉及出租的,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租。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或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对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由事业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三)审批权限。事业单位(含主管部门本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价值2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1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100万元-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进场交易。各单位出售、出让的资产,须进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五)收益监管。对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户调整。对处置的资产,单位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调整相关账户,并按规定继续加强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市国资办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国资办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抵押;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国资办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国资办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进行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订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效益收入或风险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年薪制考核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上虞市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由市国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办。市国资办牵头负责企业经营责任目标的确立、与企业经营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和经营者年薪考核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
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企业修正系数
  (一)绩效年薪计提额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向国、地税机关上缴的税费(剔除社保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下列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后返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办确认的其他事项。
  (二)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考核认定的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完成减亏目标任务的,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取1
  (三)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对照表》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考核认定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四)企业修正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为0.8-1.2,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考核年度企业本级及下属控股企业技改投入、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市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
单项奖励年薪
  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各奖10000元。

(二)完成市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奖10000元,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及国资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企业发生一般(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一)企业发生一般(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一般事故的,每次扣除对应的10%奖励年薪;较大事故的,每次扣除对应的30%奖励年薪;重大事故的,每次扣除对应的50%奖励年薪和50%的绩效年薪;特大事故的,扣除对应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绩效年薪扣完为止。
  (二)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累积风险抵押金5%;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累积风险抵押金的10%20%。因违规投资和担保(抵押)、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变动国有股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累积风险抵押金,扣完为止。 

 (三)发生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扣除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累积风险抵押金。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并视情进行通报。
  (四)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视情扣减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累积风险抵押金;触犯刑律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累积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认定,以安监局的安全监察报告和市环保局的环境监测报告为依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实行上限封顶,其当年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同期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10个百分点。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兑现程序:
  (一)年初由市国资办牵头,会同考核办公室相关部门确定年度目标净利润及重点工作等内容,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办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
  (二)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将每季度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办报告。
  (三)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等资料上报市国资办、市审计局。
  (四)市审计局在次年二月底前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及企业的经营者年薪测算资料进行审计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对企业有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于次年二月底前出具报告报市国资办。

(五)市国资办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和审计报告进行计算考核,考核结果经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办并实行专户存储,按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1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统一上缴市国资办。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期,期满后结算返还。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按年度结算。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企业按批准额的85%由企业一次性予以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纳入厂务公开范围。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专项奖励除外,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国资办核定),如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办应责令其全额退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或个人自行申报。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通讯费按最高500/月标准在年薪收入外发放或按实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经营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每年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提取长效激励基金,待企业经营者因正常因素岗位变动和退休时,根据离任审计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长效激励基金在税前预提列支,统一缴入市国资办专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办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人员和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从企业效益工资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营运效率系数对照表》,由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支持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承担政府民生项目等和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在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项目周期较长,当年未能体现效益的,根据企业个性,可按当年完成工作量和核定的基本盈利率折算当年效益,待项目全部完工再作清算。基本盈利率在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单独明确。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每年将考核兑现结果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实施的上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上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第35号、第36号令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二章  处置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发生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的,均属处置管理范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转让。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实物资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调剂)让渡使用权及收益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让。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按约定的期限,在不改变所有权占有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的形式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 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处置前,须提出资产处置方案,向主管部门(含乡镇街道,下同)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办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2万元-1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100-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单位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进场交易。各单位出售、出让的资产,须进市招标投标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五)收益监管。对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账户调整。对处置的资产,单位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调整相关账户,并按规定继续加强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视情况上报下列相应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书等);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公示材料;

(四)资产报废有关政策依据及专业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示材料;

(五)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对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及公示材料;

(六)资产的权属证书;

(七)相关的批文、会议纪要、协议书;

(八)市国资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流失。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财政部、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按市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主管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涉及资产出租的,出租资产单位账面价值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单位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资产出借、担保(抵押)等使用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对外投资的,按照《上虞市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处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3]30号文件)停止执行。


 

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时间:                            虞处置[       ]     

申 请 单 位

(盖章)

负 责 

 

经 办 人

及 电 话

 

 

拟处置资产

名称及型号

或 地 址

 

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方案: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财政局、国资办意见:                                                           

财政首席责任科室意见

 

 

资主管

科室

 

 

国资办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各一份。如涉及资产出让、出售、出租等同时报招投标监督办、招投标中心各一份。


 

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报损鉴定表

 

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

 

(盖章)

 

 

拟报损资产名称及型号

或地址

 

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报损方式

 

报损理由:

 

 

 

 

 

单位或主管部门内

部技术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字: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小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鉴定单位各一份。

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小组)主要指:工商、公安、法院、质监及其他具有鉴定法律效力的单位或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

报损方式:主要指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投资损失、坏账损失、货币资金损失等。


 

 

 

公示结果报告

 

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本次资产评估和报废结果事项进行了公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时间:

二、公示地点:

三、公示内容:

四、公示形式:

五、公示结果:

 

 

六、对异议问题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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