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发计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计划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2004年8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全市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或公示牌(栏)、《收费指南》手册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具体公示形式由公示单位根据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2004年8月25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填写在《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公示自查表》内(详见附件),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示内容进行汇总后填写《上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系统汇总表》,于2004年8月28日前报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核。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各收费单位(部门)将经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形式,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市发展计划局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各单位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认真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全面实现收费公示工作目标。
(二)认真清理,仔细填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仔细填写《上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自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市发展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