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期满后关闭矿山的封宕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和废弃矿山复绿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虞市矿产资源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关闭矿山封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严格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对出让期已满的矿山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局对关闭矿山须按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督促采矿权业主在三个月内清场;市公安局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权通知书,立即停止向采矿权业主提供爆炸物品,并收缴剩余的炸药、雷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收缴安全条件合格证;市工商局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市供电局及时停止宕内用电;涉及乡镇(街道)和村及时落实封宕后的安全、治理措施,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封宕措施
1、出让矿山采矿权期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监督办、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及涉及乡镇(街道)、村联合进行现场踏勘,设置禁止开采标志。
2、关闭矿山封宕后原采矿权业主和其它人员继续非法采运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2004年8月1日以后拍卖的采矿权(包括黄砂)出让金拨付方式作适当调整:涉及乡镇(街道)、村出让所得由原一次性拨付,改为分二期拨付,首期按乡镇(街道)、村所得比例部分的80%拨付,剩余的20%出让金存入财政专户,视乡镇(街道)和村在采矿权出让期满后对关闭矿山的封宕措施落实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经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三、其它
在关闭矿山矿区范围内,除经加工的石子、石粉外,遗留的矿产品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运,今后也不得设立石料加工场。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