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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事项收件、退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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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事项收件、退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加强对进“中心”事项受理、办理的管理、监督,并于628日前刻制好本部门进“中心”窗口的受理专用章,帮助、督促窗口做好印刷各类办件通知书、签收簿等相关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进“中心”事项71日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规范受理、依法办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事项收件、退件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收件、退件的管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许可事项收件、退件管理办法。

  一、政务公开

  (一)“中心”窗口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统一以《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的形式在各窗口公示;公示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制作通俗易懂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各窗口公示;

  (三)办理结果统一在“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二、事项申请

  (一)申请人直接到“中心”窗口当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当场到“中心”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办件管理

  “中心”窗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具体受理申请事项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即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六件类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操作。

  (一)“六件”认定

  1、程序简便、能够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4)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存在不能当场更正的错误。

  4、涉及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5、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6、经市级行政机关审查后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上报件。

  (二)“六件”管理

  1、即办件管理

  (1)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2)各窗口应当场将所办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2、退回件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认定;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2)符合退回件认定中第(1)、(2)两种情形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说明退回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享有投诉的权利,加盖本行政机关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3)符合退回件认定中第(3)、(4)两种情形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明确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3、补办件管理

  (1)凡被认定为补办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需补办的申请材料,加盖本行政机关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2)补办件的办理期限从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4、承诺件管理

  (1)凡被认定为承诺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日、领件日和应缴费用情况,加盖本行政机关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2)窗口工作人员应按内部操作规程,尽快落实审核或组织现场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能快则快,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申请人在承诺领件日凭《承诺件通知书》到窗口缴费、领件。

  5、联办件管理

  (1)联办件由“中心”项目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具体操作按《上虞市建设项目联审联办暂行规定》实施。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出具《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联办件的内容、联办部门、承诺日,加盖联办部门行政机关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3)项目受理窗口应按联办件操作规程,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5)申请人在承诺领件日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缴费、领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6、上报件管理

  (1)凡被认定为上报件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即收即办;不能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出具《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上报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在本市办结日、上报日,加盖本行政机关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并当场将申请事项输入“中心”办公系统。

  (2)窗口工作人员应按内部操作规程,尽快落实审核或现场踏勘。

  (3)在一定的时限内,受理部门应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帮助办理。

  (三)拓宽受理渠道

  1、“中心”各窗口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间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建立间接受理登记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即时或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登记后及时通知或回复申请人。

  2、在“中心”网站上推出的网上申请事项,有关窗口应及时受理,每半个工作日回复一次,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四、告知义务

  (一)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耐心予以说明、作出必要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事项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在作出具体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责任追究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所在主管部门和“中心”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中心”应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各类事项的办理质量。

  六、其他规定

  “中心”窗口办理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许可受理章样章

 

 

 


 

附件:

 

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样章

 

 

 

 

 

 

 

 

1、本受理专用章为椭圆形原子章,用红色。

2、第一排为行政许可机关全称,字形根据椭圆弧度排列;括号内为数字,从1开始编号。

3、编号为1的受理专用章放到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负责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制订受理专用章管理办法,加强对受理专用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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