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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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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推动我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列入省、绍兴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国家发改委计划的国债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局。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以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国债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市级各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以取得上级政策支持,推动我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对在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国债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重点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力可能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市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己完成立项审批工作;

(三)已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已落实投资主体和资本金。

第八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及重点骨干企业,在每年十月份提出符合重点建设项目标准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统一汇总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初选名单,报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三章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与其他项目一样,应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核准、备案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第十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国债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应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核准、备案报告等前期工作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积极为项目申报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申报项目的选择,组织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核准、备案报告的编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环评等工作;

市人民银行负责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的贷款承诺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按照国家、省及市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和街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或核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上虞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的批准或核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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