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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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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农林水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承担食品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安全各监督部门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编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求,根据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

2、各有关部门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3、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重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食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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