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农林水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承担食品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安全各监督部门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编委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要求,根据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
2、各有关部门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3、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重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食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