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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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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民主、科学、公开、公正,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以实现城乡规划工作的民主、科学、公开、公正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工作由封闭运作向阳光操作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由自由裁量向依法行政转变,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事前、事后及调整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城乡规划审批前要将规划编制的依据、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公示;审批后要将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文本和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涉及调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相关内容。

2、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土地出让项目、重要地段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相邻建筑、周边群体或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要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向社会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性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距离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开工放线之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咨询电话等内容。

3、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告。对涉及城乡规划中所查处的一些较大违法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后,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等。

    三、城乡规划的公示期限

1、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0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其它城市规划和设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审批后公示期为建设项目开工放线之前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违法案件查处公告期不少于5日。

    四、城乡规划的公示方式

1、公示栏公示。在市区适当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主要进行年度规划建设项目(包括拆迁改造)、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项目的审批前与审批后公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告。

2、张贴公示。对周边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集中的建设项目,采用现场张贴的形式进行公示。

3、展示厅公示。拟在城北新区建立专门的城市规划展示中心,主要通过模型、图纸等形式对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公示。规划展示中心未建成之前,在市规划局现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进行展示。

4、公示牌公示。主要是指建设项目审批后公示。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应按照指定的公示牌规格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根据规划审批资料及技术指标设立公示牌,公示牌设计样稿须经规划部门核准。凡不符合公示要求的,不允许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放样。

5、新闻媒体公示。在报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对城市规划编制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的动态等进行信息发布。

6、规划网站公示。建立上虞市规划局政务网站,对城市规划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城市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违法建设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公示。

不同的规划建设项目,可视情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公示。

五、城乡规划的公示步骤

    1、对须公示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分别由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乡镇(街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建设项目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批后)以及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现场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公示期间有关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公示单位负责。

2、批前公示期满后,由公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结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相关规划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和完善,并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提议群众,对要求举行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听证。

  3、公示单位根据批前公示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经市规划局鉴定或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市政府核准,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对批准后的方案,由公示单位负责进行批后公示。

4、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单位、居民发现建设项目违反规划批后公示方案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应将初步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经调查确认属于违法、违章建设的,由规划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处理结果按规定方式、地点予以公告。

六、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推行“阳光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权与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有效途径;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统一思想,切实重视抓好“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城乡规划公示制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将设立推行“阳光规划”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城乡规划公示制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2、广泛发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划”工作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特别是要重视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公众意见书,并在城乡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予以充分吸收。要认真抓好对社会举报案件的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精心组织,实施长效管理。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对“阳光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今后将作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对违反城乡规划公示制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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