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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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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

 

上虞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质量,防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浙政办函[2005]2号)和《绍兴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绍质发[2005]2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虞市产品质量预警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上虞”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产品质量预警工作,切实做到监管前移,预防为主,及时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我市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长效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全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范围、等级和认定

实施质量预警的产品,主要是生产、加工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

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为上虞市级通报警示、绍兴市级通报警示、省级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

上虞市级通报警示由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产品质量指数和产品质量批次不合格率情况。对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下,并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5%以上;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

(二)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产品不合格的性质,是否属于严重不合格;预警产品近年来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走势情况;抽查的产品批次数及产品质量能否代表该类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预警产业发展趋势及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舆论评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情况。

绍兴市级通报警示、省级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由上级质监部门根据《绍兴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分别实施预警。

四、质量预警的日常工作及警情处理

(一)质量预警日常工作

1、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产品,由市质监局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食品、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产品、区域特色块状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作为抽查重点。

2、由市质监局对每季度监督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统计全市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相关产品的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开展产品质量形势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开展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落实产品质量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

(二)警情处理

1、上虞市级通报警示的警情处理

1)由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2)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应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及其考核细则和质量整治计划。

确定整治工作时限,一般在1年内完成。

3)组织开展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4)提出整治要求。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同企业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5)开展检查。在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6)企业整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

7)督促整改。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整改落实。

8)帮促服务。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的组成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9)扶优扶强。坚持整治与扶持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生产条件达标、产品质量过硬、市场销售看好的企业,要积极予以扶持,推动产业发展。

10)依法查处。对通过整治仍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关停并转。

2、绍兴市级通报警示、省级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警情处理

绍兴市级通报警示、省级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按《绍兴市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分别实施警情处理。

五、质量预警的解除

坚持“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质量预警产品不合格率低于2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以上时。根据质量预警等级,按照相应的产品质量预警办法实施预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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