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要求,决定从2012年9月10日起,在上虞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凡依法取得上虞市牌照的在用机动车辆(含外地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年检签证有效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二、检测机构
上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地址:外环南路(汽车西站南侧)上虞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内
电话:0575-82165976 0575-82168823
监督电话:0575-82123575
三、检测管理
对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车辆,经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统一核发国家环保部监制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测或经检测未能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以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有效期限为准。
四、其他事项
环保部门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以内的,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统一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规定。
五、本通告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上虞市公安局
201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