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计物(2005)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住宿收费和定价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2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校住宿(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分等定级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住宿必须根据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依据学生生均成本确定,包括房屋及设备折旧、维(护)修、水电费,夜自习和各种生活管理等费用。
二、学生住宿按房屋结构、装饰、面积、房内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内容、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等级和收费标准详见《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等级划分及收费标准表》(附件一)。
三、空调及热水使用规定。学校宿舍配有空调的,一般夏季室温高于摄氏27度,冬季低于摄氏5度时应开启制冷或制热空调。提供热水用于沐浴和盥洗的,每天应保证定时供热水4小时以上。
四、学校住宿费申报程序。凡能提供学生住宿条件的学校,应填写《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费生均住宿成本测算表》(附件二),对照《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等级划分及收费标准表》,拟定住宿收费等级及标准,经市教体局同意后,于收费前一个月报市发展计划局审核批准。
五、学校收取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学校其他经费支出。同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住宿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各学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一: 《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等级划分及收费标准表》
二:《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费生均住宿成本测算表》
三:上虞市中小学校住宿成本范围说明
上虞市发展计划局 上 虞 市 财 政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附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