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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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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政发[200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省农业厅浙农专[2001]124号《关于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现将《上虞市生猪免疫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疫标识制度规定:动物防疫员通过对生猪实施猪W和猪瘟各二次免疫后,在猪右耳卡耳缺、左耳打上耳标作标记,同时出具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

二、对生猪免疫标识实行区域管理,每个区域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一名防疫员,每个区域使用不同号码的免疫耳标,实行专项管理。

三、规模猪场年出栏千头以上的场可设立防疫员自防,其它中小猪场和社会散养生猪必须由当地乡镇兽医站的专职动物防疫员实施防疫。

四、全市从2002年3月10日起全市实行生猪免疫标识制度,从2002年7月1日起,生猪凭免疫耳标方可交易和屠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在实施对规模猪场产地检疫和在屠宰场实施屠宰检疫时,如发现无免疫耳标的,一律按检疫不合格论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要把《上虞市生猪免疫标识管理试行办法》及时、广泛地向广大养猪场(户)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确保我市动物免疫标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上虞市生猪免疫标识管理试行办法

                                                上虞市农林水产局

                                                二OO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571C841D3CB543A79A068F5923000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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