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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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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虞人社发〔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科学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实施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从2013年1月1日起规范发放。

三、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按绩分配、积极稳妥的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有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稳步推进绩效工资的实施。

(二)坚持学校自主、科学合理的原则。按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上级规定的框架内,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尽可能与原结构工资方案有机衔接,更加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更加体现绩效奖励特点,建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分配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各校制定的具体分配方案,要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通过,报教体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收入分配构成

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绩效工资等四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改革后, 上述工资收入的前三项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省、市出台的奖金津贴补贴,各单位自行出台的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起到保障作用,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四个项目(详见附表),此外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

1.生活补贴:分按月和按重大节日发放两部分,按月发放680元/人,按重大节日年发放10000元/人(含元旦、五一、端午、教师节、国庆、中秋等节日6000元,春节4000元),另清凉饮料高温费年400元/人。

2.岗位津贴:正式工作人员按岗位执行相应标准。(见附件1)

3.工龄补贴:按教工龄年限10元/年的标准按月发放,每年1月1日起自行上调。

4.班主任津贴:标准为400元/月。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校(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包括调控后超过基准线的上浮部分和倾斜部分)。各学校应以工作量、岗位责任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因素,在原实施的结构工资考核基础上合理调整,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月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师德、日常出勤、教学常规和工作量的考核奖励,按月考核发放。

2.学年(学期)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在学年的教学质量、育人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奖励。

3.年度绩效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职工德、勤、能、绩等几方面的综合考核。根据教体局对学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学校的奖励等级,学校再按个人考核结果分配奖励额。

五、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根据分类规范、合理调控的原则,依照上级文件精神,按如下办法核定各学校(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1.普高、职高和直属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基准线执行全市其他事业单位统一标准,实际调控时,允许按高于基准线水平的20%比例内浮动。

2.学前教育阶段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按小学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3.考虑单位性质分类、工作实际等因素, 对普高、职高予以一定比例的倾斜,按学校收入情况和保障能力、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由教体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六、相关政策

1.凡属政府非税收入的经费 ,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应上缴的经费,须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上级补助收入按资金来源分,如果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也按财政保障资金统计。

2.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等,坚决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3.长病休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离岗退养人员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按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4.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虽未达到组织处理程度的,应酌情扣除绩效工资。

5.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6.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

考核主要指标以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量和安全育人的工作实绩。

1.师德考核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情况。在师德考核中,要把教师是否有损害学生利益、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2.出勤考核

教师的各类出勤情况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参见《上虞市教职工请假和假期待遇的规定》(虞教体字[2008]17号),根据系统实际,事假从紧,旷课或旷工从严考核。

病假:三个月以内直属学校由学校审批,其他学校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审批,三个月以上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否则以事假论处。

事假:请3天及以下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4天以上,须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旷工:连续旷工3天,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3.能绩考核

能绩考核与师德、出勤考核相结合,一般分为教师月绩效考核、学年(学期)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可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考核的,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占教职工总数的15%,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数按实确定,不定比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①没有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②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参与有偿家教,未经批准在社会机构兼职兼课;④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⑤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的;⑥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⑦有违法乱纪行为的;⑧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1)专任教师考核

专任教师的能绩考核为其从事教育教学、安全育人、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考核,要关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德育和安全育人的情况;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积极参与教学管理等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要重点考核教师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爱每一个学生,在教育教学质量上取得的实绩情况。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选修课程开发开设、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专任教师的工作量以学校可配编制数平均工作量为参照,根据年级学科、课时量、兼职情况及学校实际综合定量到人。

(2)班主任考核

各校根据实际可从德育工作、安全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班风建设工作、住校生管理工作、竞赛工作、家校联系、重大活动开展等方面制订详细的班主任月或学期考核方案。应力求具体细化可操作,其中必须包含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规等方面一票否决的内容。

班主任考核应坚持过程和结果、平时和学期、工作和成效相结合,既要考查日常班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也要评价班主任工作的整体情况;既要按照考核条例逐条量化,又要结合学校各处室的评价全面综合考察。

(3)管理人员与教辅人员考核

管理人员与教辅人员的能绩考核由学校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基本工作量。重点考核其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技能水平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后勤管理和教辅人员根据其工作量与工作实绩考核。

(4)校长(书记)和班子成员考核

校长(书记)和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合学校发展性评价和年度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②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④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⑤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⑦按要求任职任课,深入教育教学一线;⑧廉洁自律情况。

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纳入学校整体考核系列之中。校长(书记)由教体局结合学校考核和教职工评议进行考核;副校长由学校为主考核,局备案。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发挥党、政、工、团等作用,依靠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和广大教师,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教师和学校的发展。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切实做好奖励性工资的分配工作,教体局成立“上虞市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财基科、普教科、职成科、幼教办、督导科等有关科室和教育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各学校(单位)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负责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的成员要具有代表性,应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党群组织以及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3.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各学校(单位)制定绩效工资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实施方案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局人事科初审,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通过,再报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需报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4. 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教体局将加强对各学校(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监督,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情况列入对学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学校要深入细致的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对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上级规定坚决查处。

 

附件: 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2013年1月28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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