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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出租、处置操作办法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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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教体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体局机关(以下 简称“学校”)各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的采购、出租、处置,充分体现采购、出租、处置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出租、处置操作办法作如下完善,望遵照执行。

一、采购、出租、处置范围

(一)采购范围:列入当年度“上虞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所有物品及其他年度批量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品。

(二)出租范围:学校暂时闲置且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房产、土地及设备设施。

(三)处置范围:除学校土地、房产等必须根据市有关专项规定处置外的全部资产(大宗物品),包括对资产的调拨、报废、出让等。

二 、采购、出租及处置程序

(一)采购程序

1.采购审批。

各校对年度需购置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含所需经费全额由学校自筹,但不含以工程形式发包、在基建经费中列支的),必须根据教体局财基科通知要求,在上年度12月底前,根据本校发展需要及年度经费可能,按设备设施类别,分别向由(《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职能分类表》附件1)明确的“采购计划初审、预算核准科室”(以下简称“计划科室”)上报《年度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申报表》(附件2)。各计划科室将《计划申报表》汇总后,根据标准化学校等要求编制并向局财基科提交《---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预算汇总审核表》(附件3),经财基科根据年度设备设施购置专项经费预算规模,与各计划科室商定购置总额、再由各计划科室将具体购置方案根据各校设备设施需要的轻重缓急进行完善后,由局财基科统一汇编《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报市财政备案后执行。

未列入《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或虽列入但中途确需调整采购内容、标准的,除当年度9月底前在学校经费预算调整时可一并补报、调整一次外,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报、调整。确需补报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如要求财政资金补助的,必须事先取得财政经费的追加;确需调整购置内容、标准的,需报请计划科室、分管局长及局财务分管局长同意,但不予增加财政性补助资金。

各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的采购品种、数量及质量要求等,必须与教体局批准的《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含补报、调整)相一致。各校经教体局批准的“设备设施采购计划预算额”(基建工程除外),必须与当年度本校财务预算中的“设备设施购置额”相一致;设备采购中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否则一律不予采购。

各类设备设施,原则上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基建、维修项目中所需的设施设备、校园绿化、窗帘布等及职业学校学生的实训耗材购置,虽不纳入《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但有关学校需采购时,均需经有关计划科室审核并提交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规定采购。

学校按照《教体系统年度设备设施采购计划》需要采购时,须及早向《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职能分类表》中明确的“采购标书、招标方式、《采购合同》内容核定”科室(以下简称“核定科室”)上报《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附件4)及《资金承担确认书》(附件5),由各核定科室汇总并编制招标文件后,牵头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其中按市有关规定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教体局部门集中采购的,按各核定科室通知的时间上报,其余的则必须在每月的5号前上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当年度10月底前上报或因资金不能落实的,则不作“当年度采购”处理,原采购预算中安排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由核定科室告知相关计划科室后,由计划科室提出另行购置计划、报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市财政备案后执行。

各种设施设备(大宗物品)采购中须向市级部门办理的审批手续,均由教育服务公司负责。

2.《标书》、招标方式及《采购合同》的确定、签订

采购《标书》、招标方式及《采购合同》等,均由核定科室提出,并经牵头召开教育服务公司、局监督小组及有关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备设施购置学校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其中:招标押金(不计息)不得少于招标额的10℅;中标后,应将招标押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对同意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联席会议还须审定参与招标供应商的家数、资格,并由教育服务公司查明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有无各种不良行为记载等。联席会议由教育服务公司记录,牵头召开会议的科室长签字。经审定后的招标文件,由核定科室整理后,提交教育服务公司实施招标。经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的,其有关招标文件由教育服务公司负责把关。

采购《标书》、《招标公告》及《采购合同》等,除确因有关原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外,均以教育服务公司的名义发布、签订并进行采购,其余的则以有关学校的名义进行。

3.组织采购

列入当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教育服务公司牵头,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其要求组织招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及虽未列入当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年度批量预算超过1万元的常规教育(体育)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由教育服务公司在局监督小组派员监督、市公证处公证下组织招标;经局核定科室牵头召开的联席会议审定、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由各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服务公司派员指导下组织招标。学校自行招标时必须有3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学校监督小组监督,招标结束后须将招标的过程、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服务公司备案。各类招标《公告》及结果等,由教育服务公司负责在“上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上虞市教育信息网”上按规定予以公示。

4.验收

经招标采购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无论由何单位实施采购,均必须按以下要求实行验收: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到校后的1周时间内,由学校组织专业人员、监督小组人员进行验收,并将初步验收的意见即(《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附件6)上报给教体局核定科室;在学校使用设备设施(大宗物品)1足月后,由核定科室牵头,会同教育服务公司、有关设备的专业人员、局监督小组代表,对采购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书面结论。“验收结论”作为教育服务公司或学校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法定依据。如属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验收,须将经“综合验收”后的(《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抄报给乡镇(街道)备案。

5.货款支付

除确因有关原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学校按照《采购合同》自行支付外的设备设施货款,一律由教育服务公司按照《采购合同》支付。

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原则是:设备到校并经教体局核定科室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付款;货物质量保证金,至少需在教体局核定科室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足年后(具体按供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执行),根据学校出具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使用情况确认书》(附件7)意见酌情归还;如发现质量问题的,按《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由教育服务公司采购的货款收支流程是:学校在教育服务公司货物招标公示结束后的5天时间内,根据教育服务公司的通知要求,筹集除由市财政补助外的全部经费;待教体局核定科室综合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上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承担确认书》等采购文件复印件各一份,提交计划科室汇总后上报教体局财基科,由财基科拨付给学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校在收到局专项补助经费后的3天时间内将全额购置经费支付给教育服务公司,再由教育服务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货款。学校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由教育服务公司提请局财基科在该校的公用经费中扣支,财基科必须配合。

《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共两联)、《上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第二联)、《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承担确认书》等原件,各校要及早提交给教育服务公司,作为教育服务公司向供应商付款的法定依据。

6.其他管理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而购置的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或未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财会人员必须拒付。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教育服务公司招标的,由教育服务公司牵头处理、局核定科室配合;由学校自行招标的,由学校牵头处理、教育服务公司及局核定科室配合。

(二)出租、处置程序

凡学校资产需要调拨、出租、报废、出让(含报废资产的拍卖处置,下同)的,均需及时按设备设施类别,向教体局有关计划科室(乡镇街道所属学校,须事先报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出租、处置审批表》(附件8),经计划科室牵头组成由有关专业人员、核定科室、教育服务公司人员、局监督小组代表参加的鉴定并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教育服务公司负责向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资产调拨,是指资产在本系统公办学校之间的调拨。若在公办学校之间无偿调拨的,则以原购置价由局财务分管局长审批;若在公办学校之间有偿调拨的,则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以评估价由局财务分管局长审批。若调拨给其他国有系统或民办学校的,无论有偿、无偿,均需经中介机构评估,报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市国资办批准后执行(属乡镇街道学校的,在报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前,须先征得乡镇街道的同意)。

房产、土地出租及设备设施出租、出让,一律由学校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后,经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市国资办批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如不具备按市有关规定条件实施公开出租出让的,则由教体局核定科室牵头,组织由学校、教育服务公司、计划科室及局监督小组人员参加的专门小组予以公开实施,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处置。出租、处置收入由各校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将《缴款书》复印件交教育服务公司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或缓缴。房产、土地的出租及设备设施的出租、出让,一律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各校不得以各种理由,将房产、土地及其他资产,无偿出租、出借给本系统公办学校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更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各类资产实行调拨、出租、报废、出让。

学校资产必须实行“身份证式”管理,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盘点,账实必须一致。

三、有关要求

完善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的集中采购、出租、处置,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行的有效举措。对此,各校必须高度重视,要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竭力配合教体局有关科室做好计划编制和集中采购等工作;要建立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出租、处置公开上墙制度和采购、出租、处置档案,及时调整年度各类固定资产财务账面,确保账实相符。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教育服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及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采购方式,组织设备(大宗物品)的招标、采购、验收、付款和资产(大宗物品)的调拨、出租、出让、报废等处置;局、校监督小组必须在招标方案,采购、出租、处置方式的确定和货物综合验收中全程参与。

教体局对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出租、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对各校的年度工作考核。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以下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购置,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验收、付款,或擅自出租、处置资产,或未将本《意见》内容列入相关《合同》的,当年度学校该项工作考核作“零分”处理,对学校行政“一把手”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书面告诫”或“通报批评”的处分;

财务会计未按规定支付设备设施货款或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益的,除限期由其负责追回相关货款、立即上缴资产出租、处置收益外,学校当年度该项工作考核作“零分”处理,对会计个人给予“诫勉谈话”的处分;

学校未实行资产“身份证式”管理或资产账实不符的,除督促及时纠正外,该项工作年度考核作“零分”处理,对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的处分。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职能分类表

2.上虞市教体系统      年度______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申报表

3. 2013年度       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预算汇总审核表

4.上虞市教体系统______类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

5.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承担确认书

6.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

7.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使用情况确认书

8.上虞市教体系统设备设施(物品)出租、处置审批表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2013年5月10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财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投标监督办、各乡镇(街道)、市教育工会,学区办,方静同志。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2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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