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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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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大力建设一支学者型、创业型、奉献型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管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聘、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基础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具有正确的权力观,能正确行使岗位职责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风民主正派,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乐于奉献,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法制意识,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把各项方针政策同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依法治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实干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胜任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行政管理能力。

(五)根据学校的实际,具备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

(二)国家公务员、在编教职工或外引的高素质人才,近三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三)中学段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段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的,应当符合党章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逐级提拔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下一级职务的任职经历;越一级提拔的干部,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五)中小学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

1.高中学校(包括教师进修学校、少体校)党政正职男性一般不超过53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副高职称可延长3年),副职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性副高职称可延长2年)。

2.初中、小学、幼儿园(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党政正副职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8周岁(女性副高职称可延长2年)。

3.学区办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学校党政正副职是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名校长等(不含培养人选,同等级荣誉,经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在身体健康、教师认可、成绩显著的条件下,由本人申请,局党委会决定,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

5.提任高中党政正职年龄在男48周岁、女45周岁(女性副高职称可推迟3年)以下;提任初中、小学、幼儿园党政正职年龄在男45周岁、女43周岁(女性副高职称可推迟2年)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或第一学历在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6.提任校长助理原则上在局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中产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校长助理任职一般满3年经考核合格后可提任副校长,特别优秀的,可适当缩短。

第六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方式进行。

(一)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方案。通过一定形式向全市学校公布竞争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

2.报名推荐。推荐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形式。组织推荐原则上由学校党组织推荐人选。群众推荐由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党组织或直接向教体局人事科报名。

3.资格审查。由学校党组织和局人事科负责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取消竞争职位)。

4.竞争演讲或面试。竞争演讲由教体局组织,演讲会一般由局机关副科室长以上干部、直属学校党政正职、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代表参加,演讲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竞争职位的认识、竞争的优势与不足、上岗后的工作打算与思路等。

5.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竞争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以无记名填票打分的方式进行。

6.组织考察。根据考试综合得分,按职位数与考察人数不小于1﹕3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考察时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工作由局人事科负责实施。

7.酝酿。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一般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8.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局管干部,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身或直系亲属的,应申请回避。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领导末位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讨论决定后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办理任命及聘用手续。

(二)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法:

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局人事科组织。民主推荐应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下属学校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一般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中层及以上教职员工和下属学校负责人。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结束后,对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得票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得票多少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考察时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酝酿。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一般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4.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同竞争上岗)。

第七条  对于因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提炼办学特色等需要的省级实验、重点(示范)和特色学校,经局党委讨论决定,可以通过聘请专家的方式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聘请的职位为校长助理或管理顾问。聘请专家的程序:确定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答辩、决定聘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填报下列材料: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学校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表。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汇总材料。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学校领导干部考察报告表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任期与交流。

(一)学校领导干部岗位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为三至五年,其中新提拔的试聘期为一年,试聘期内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

(二)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内,由局党委组织进行届中考核(回头看),届中考核按书面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聘期满后,由局党委组织进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按口头述职、民主测评、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经过届中考核(回头看)、任期考核胜任岗位工作的,可以继续聘任。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连续任职期满的,必须进行交流。

(三)学校领导干部交流,实行城区学校与大集镇学校间、大集镇学校与乡镇学校间的双向互动、轮岗交流。

第十条  解聘与免职。局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超过20%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理的。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学校领导干部。

(二)不准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结帮拉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外干部、妇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各中小学的妇女干部配备比例,注重吸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实到学校领导岗位,进一步增强学校民主氛围,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

(二)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岗位报到,同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拒不服从组织任用决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要求辞去现任职务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开岗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干部选拔任用执行党委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领导干部任用,党委执行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作用。并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和“谁考察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推荐、提名、考察者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意见,严禁报喜不报忧;考察组要客观公正地填写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五)局纪委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举报、申诉。

第十三条  上级文件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虞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2013年6月25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府办,方静副市长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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