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
为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有计划、按比例增长,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给我市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森林采伐的最大限量。
市政府下达给乡镇(街道)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如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市政府向省林业厅申请,并由省林业厅在省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部门和驻浙部队等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各项指标的结余,报省林业厅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
改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为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气候、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在采伐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的,可在采伐证有效期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长采伐时间,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原审批的采伐时间,也不得跨年度延期。已超出原采伐期限或已经延期的不再办理。
三、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1、强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采伐林木的,依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设计。
2、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程序。
(1)申请。集体、个人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或市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并规范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林木由所在单位(村)签署意见,载明林木权属状况,将申请表、林权证明材料一并送乡镇(街道)。
(2)公示。对申请的林木采伐都应进行公示,公示分为申请公示和伐中公示。
申请公示:乡镇(街道)在接到林木采伐申请要求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采伐林木公示》。
伐中公示:林木采伐证审批后,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要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交由村委会在采伐期间公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采伐地点、四至、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等(详见采伐林木公示式样)。公示的地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的,在单位所在地;农村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单位申请采伐的,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正式申请采伐证时,必须提交经2人以上签名且公示责任单位盖章,并附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公示时间:申请公示7天,伐中公示为采伐期限内。公示职责: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采伐的,由申请采伐单位负责公示;属农村集体、个人或其他单位申请采伐的,在伐区所在地由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伐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
(3)现场调查。乡镇(街道)、部门等林业管理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应组织开展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后附采伐地块示意图(山林现状图),并签署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意见,将《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权证明材料、作业设计表等送市便民中心农林窗口。
(4)审查审批。市便民中心农林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表逐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含蓄积10立方米),由窗口审核后直接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10-50立方米的,窗口将《林木采伐申请表》送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审查;采伐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经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审查后,送由局领导审批。核发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松木采伐的,由市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审核、监督。经授权委托的乡镇按委托权限执行。
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在其建设用地已经批准的条件下,方可按规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临时占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在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占用林地的条件下,方可按规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采伐承诺。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签署《凭证采伐承诺书》。市便民中心农林窗口应将开证情况,每月一次送局政策法规科、市森林公安局、市农林渔牧业行政执法大队,以便监督。
3、明确采伐时间。采伐林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采伐期内进行,我市的林木采伐期是1月1日—3月31日、11月1日—12月31日。其他时间除抗洪抢险、林地征占用、病虫害防治及其他特殊情况采伐林木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林木采伐。
4、简化管理环节,落实监管职责。
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采伐者应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实施林木采伐作业,做到边采伐、边检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木滥伐的,由采伐者承担责任。
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备查。各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林木采伐,提供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的林木采伐,提供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涉及松材线虫病(含阔叶林林相改造)除治的采伐,由市森林植物检疫站提供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做好林木采伐完成情况统计工作,并将上年度《林木采伐完成情况统计表》于1月20日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单位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市森林公安局报告。市森林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
2、采伐林木公示
3、凭证采伐承诺书
4、林木采伐完成情况统计表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虞农〔2012〕38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