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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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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我市在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后,工作的重点将逐步转入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其中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户承包土地被征用、征收、大面积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地证不符、有证无地的,要及时督促农户办理权证的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作用,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

(一)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的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

2、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农林水产局提出书面申请。

3、市农林水产局审核材料,报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他承包方式的权证登记程序,类同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权证登记程序,但由承包方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和市级部门。

(二)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权证登记需递交材料

发包方报乡镇街道(一式二份):

1、土地承包方案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记载承包方、承包土地详细情况的土地承包清册。

3、土地承包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街道报市级部门(一式一份):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3、土地承包合同。

(三)实行其他承包方式的权证登记需递交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3、土地承包合同。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级业务管理部门发放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证,可通过发包方发放到承包户手中。对实行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证,直接发放给承包方。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登记

权证登记颁发后,承包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权证遗失等情况,应当办理变动登记,具体分变更、换发、补发三种类型。

(一)变动登记的条件

1、权证变更条件:

①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

②转让、互换以外的其它方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③因发生自然灾害毁损、依法征用占用土地、村镇建设规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原因导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

④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或土地整理而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动的;

⑤户主发生变动或村规模调整,承包方要求变更的;

⑥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自愿放弃部分承包土地或共有人书面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权证换发条件:

①凡发生原承包农户分户,所承包土地分开经营的;

②因依法征用土地或进行土地整理,所涉承包土地变动较广难以通过变更登记记录清楚的;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要求换证的。

3、权证补发条件:

①已落实承包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未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毁损的。

(二)变动登记的程序

1、承包方或发包方向乡镇街道提交变动申请(一般由承包方申请,涉及较多户数时可由发包方集中申请)。

2、乡镇街道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3、报市农林水产局审核、办理。

(三)变动登记需递交的材料

1、要求变更、换发、补发的书面请求。

2、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变动登记表。

3、已变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因原件遗失要求补发的需提供承包方遗失声明)。

5、与变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注销

承包到期,或承包期内,因法定原因造成权证失去效用作废的,应当依法收回或注销: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承包期内,发生绝户、自然灾害毁损等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5、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到期的。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并加盖“作废”章。符合收回条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认真负责,并在9月10日前把责任人上报市农经管理服务中心。

 

 

 

 

                                           上虞市农林水产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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