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提供良好安全环境,根据绍兴市政府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高危行业和其他规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现结合我区实际,依照《上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206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奖励补助资金在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工贸行业企业通过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升级类。对原已取得绍兴市级、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分别通过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8万元。
(二)新创类。对新申报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到期通过复评的不予奖励,年度内通过不同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否决情形
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项的,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一)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有欠税(费)情形的。
(四)企业严重拖欠员工工资或非法集资等引起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年发生5人及以上职业中毒的。
(六)企业副总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七)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
五、工作程序
(一)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具体由区安监局根据实际发文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经属地乡镇街道等初审和相关部门认定后,报区安监局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财政局将具体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三)兑现。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划拨支付。
六、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移作他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外,三年内取消该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格。
(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上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2〕364号)自行废止,其中该文件明确的通过绍兴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享受奖励补助截止时间为
(二)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