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绍兴市上虞区2014年度上海虞商 “爱心•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基本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部分在沪虞商“爱心捐助、扶贫救助”的意愿,现制定2014年度上海虞商 “爱心﹒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惠民生、强保障”的总要求,坚持“科学改造、厉行节约、务求实效”,通过“群众自建、政府帮扶、社会损赠、资源整合、机制创新”的方式,尽快解决我区农村最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努力实现“人有所居、居有所安”。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年初摸排情况,今年计划完成200户左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2015年起进行动态性、常态化救助,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三、救助措施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凡本区农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按照本方案获得住房救助: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的确定

2014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要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经济状况和救助意愿,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住房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的认定

1、救助面积标准

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地使用标准按《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要求执行,救助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指导救助对象按照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意见要求报批。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改建、修缮的,以上述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孰低为准。

2、救助资金标准

按照不同的救助方式确定:新建的按600元/平方米,改建、扩建的按450元/平方米,修缮的按300元/平方米,置换的按375元/平方米,租用的按9元/平方米·月计算。救助资金最终按可享受救助标准与实际救助资金孰低原则进行核拨。

3、救助资金保障

原则上由“宝华、舜杰、天道、余坤”等在沪虞商企业负责出资,专门开展上海虞商“爱心·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行动,旨在帮助全区农村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并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设立专户,规范操作。若遇特殊情况,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保障到位。

4、救助住房建设标准

救助住房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建筑,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好防漏防渗处理,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租用的住房必须为非违章建筑,且无质量安全隐患。

5、收费标准

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过程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他服务性收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要求执行。

 

四、要素保障和管理

国土、乡镇(街道)年度新增宅基地指标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照便利、安全、从优的原则,适度保留农村宅基地置换对象的退出房屋,用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置换房源。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捐赠的各项物资、款项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做到物尽其用。

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管理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虞建〔2007〕109号)的文件精神,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划拨、专款专用,并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抓紧专项资金的申报,确保年底前专款到户。

五、具体实施步骤

(一)召开“上海虞商‘安心·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暨业务培训会议。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4月上旬。

(二)各乡镇(街道)制定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4月中旬前。

(三)危旧房鉴定。牵头单位:建设局。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进行危房鉴定,并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救助方案。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完成时间:2014年4月底前。

(四)评议、审核、核准、批复。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5月底前。

(五)救助资金、鉴定费用拨付。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7月底前拨付危旧房鉴定,2014年底前救助资金全部拨付到户。

(六)组织实施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七)组织验收。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紧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宣传,通过“城市你我他、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上海虞商 “爱心•安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行动爱心善举,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良好氛围。

2、认真审查,把关到位。各乡镇(街道)在调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审查、集体讨论,确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名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标准,监管到位。区建设局要落实专人,设立专户,规范管理,定期向出资方及社会通报专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进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督查力度,加快救助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乡镇(街道)要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严把标准关,杜绝超标准救助。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准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挪用、截留。要严格根据实际救助支出,规范资金拨付,严禁低额高报,对未动工的不得预付,未完工的不得全额拨付。

4严控质量,进度到位。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过程中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按照救助住房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要对照本方案各实施步骤的时间要求,及时推进救助进度,按时完成救助任务。区建设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邀请出资方定期进行现场踏看指导,对典型经验要予以总结表扬,对个别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加强指导,落实到位。

5上报信息,归档到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规范工作制度,定期将创新理念、特色做法、每月进度、半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动态信息及时疏理汇总,并报送“区农村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救助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完整规范”。档案资料包括《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证明或其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土地、规划审批材料、乡镇(街道)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的有关照片、质量安全巡查纪录、救助对象户主对救助资金的签收凭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等(有关证件在复印件上附盖乡镇(街道)核实章)。

 

附:上虞区2014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表。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

 

上虞区2014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表

 

序号

乡镇(街道)

救助目标数

(户)

序号

乡镇(街道)

救助目标数

(户)

1

百官街道

2

12

驿亭镇

15

2

曹娥街道

9

13

谢塘镇

6

3

东关街道

4

14

盖北镇

7

4

道墟镇

6

15

永和镇

17

5

上浦镇

3

16

长塘镇

2

6

丰惠镇

23

17

岭南乡

12

7

小越镇

6

18

陈溪乡

8

8

崧厦镇

34

19

下管镇

6

9

汤浦镇

6

20

丁宅乡

6

10

章镇镇

23

 

203

11

梁湖镇

8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775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