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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汤浦镇“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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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

现将《汤浦镇“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汤浦镇委员会    汤浦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汤浦镇“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全面改善水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长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2014年初前,全镇区级、镇级、村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经过3年努力,全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争取到2016年底,全镇水质断面指标改善明显,水环境保护利用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

“河长制”实施工作由镇“河长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协调,下设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推进辖区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聘请社会相关人士担任“河长制”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开展、任务的落实。

 (二)“河长”的设置及职责

1.“河长”的设置。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一河一长” 原则和河道的性质分别确定区级、镇级、村级“河长”。

区级及以上河道的“河长”,按上级要求规定设置,镇和流经村为共同责任单位。

镇级“河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辖区内河道的“总河长”;镇长担任辖区内河道的“副总河长”;镇班子成员担任联系片区内河道的“片河长”,河道所经村为责任单位。

村级“河长”,由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担任“河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河长”;镇班子成员分别担任联系片区内河道的“片河长”;驻村指导员及村(居)两委会成员为“专职协管员”。

全镇各级“河长”由发文方式明确落实,实现全覆盖。在河段合适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名单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河长”的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包干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订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区级及以上河道“河长”、“副河长”具体承担职责由上级规定。

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为辖区内河道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片河长” 对片区内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总河长”、“副总河长”、“片河长”具体承担包干河道以下职责:

⑴组织开展河道(段)日常管理工作;

⑵组织定期不定期对河道的保洁、涉河违章、违法排污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⑶河道治理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和问题整改;

⑷推进河道保洁和整治;

⑸推进河道截污纳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工作。

村级“河长”和“副河长”为村级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包干河道以下职责:

⑴全面负责落实河道长效保洁等机制;

⑵经常开展河道保洁、河道治理、涉河违章、违法排污等实地检查工作;

⑶及时落实上级检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

⑷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反映;

⑸做好存在问题处理的跟踪与落实工作;

⑹做好群众保护河道等宣传教育工作。

“专职协管员”协助村级“河长”开展河道整治、河道保洁、河道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三、考核管理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辖区“河长制”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河道保洁资金由区、镇、村三级配套保障,其中区、镇级配套资金按5000元/公里进行以奖代补。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纳入各村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资金和干部实绩挂钩,并作为对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行政村及“河长”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行政村及“河长”,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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