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水利执法体系的建设,实行依法治水,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根据虞政办(1991)72号文件精神,现特颁布《上虞县水政监察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虞政办(1991)72号文件。
上虞县水利电力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虞县水政监察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虞县水政监察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水政监察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进行水政监察工作。
二、水政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水政监察的职责和基本任务是:
1、宣传贯彻水法规。依法管理和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水利设施,依法管理社会有关水事活动,维护正常的水利秩序;
2、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水事刑事案件,公用依法追究其违法者的责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水事纠纷;
4、受理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水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按照水利部规定,县水政监察人员职务序列是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和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政监察人员分专职和兼职,由所在单位提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绍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绍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水政监察证由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发;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水政监察证由县人民政府颁发。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不胜任或调离岗位的,由任命机关免去水政监察人员职务,并收回有关证件。
四、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1、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2、依法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包括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3、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4、依法制止各种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处置措施;
5、依法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五、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和掌握水法律法规;
2、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路经验;
3、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处事能力,并有求实细致的实干精神;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的水政监察人员定期进行业绩考核,对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犯有错误者给予批评处分。
七、本规定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