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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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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时间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执行至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四、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主要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是指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对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

    上述各项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职业介绍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每人150元、本地农村劳动力每人50元、来虞求职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和80元,失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为2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补贴,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和8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人员三年补贴享受完如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享受至退休为止。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且不得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和80元,失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为2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是指自2012年起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本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如试点在此之前结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该项补贴执行至试点结束日为止。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是指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因金融贸易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按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五)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是指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参保单位,每人每月按300元给予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及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15号)精神执行。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是指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因金融贸易危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需要裁员而未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失业工作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按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绍兴市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实行贷款和贴息分离的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进入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的小企业,因流动资金发生困难,经园区审核推荐,可给予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统筹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试点结束之日,根据期末小额贷款余额调整担保基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的担保基金中,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投入部分必须返还。

    五、基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

    在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前提下,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申请拨付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

    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会计科目的调整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六、其他

    (一)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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