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区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具体调整标准按《通知》规定的绍兴市标准每人每月119元执行。
二、企业保养人员按退职人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仍按虞政办发〔2013〕1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以后年度如不作调整则顺延计发。
附件: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虞人社[2014]25号附件(人社、财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