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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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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虞劳社[2009]1号)、《上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虞人社[2012]90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虞人社[2013]78号)等文件精神及《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与《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医保业务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全面了解“两定单位”对相关医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查找“两定单位”在具体执行医保政策中的不足之处,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从而使得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年度考核工作,专门成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区考核小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应成立本单位与所辖村卫生室考核小组。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考核对象及办法

考核对象为2013年度签约的“两定单位”。具体方法: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考核单位分类表》(见附件1)标准划分考核主体,其中第一类、第二类及民营医疗机构由区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复核抽检第三类中的约1/3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自查自评及下属站与所辖村卫生室的考核,考核结果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书面报告书》(见附件2)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自查自评表》(见附件3)形式上报区考核小组;定点零售药店由区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名单见附件4)。

四、考核内容

“两定单位”2013年1月—12月定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相关内容延伸至现场复核前月。

五、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分四阶段进行,分别为自查自评阶段、现场复核阶段、汇总评分阶段、整改提高阶段。

六、时间安排

定点零售药店的自查自评阶段须在1月30日前完成,并在此日期前将《定点零售药店年度书面报告书》(见附件5)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评表》(见附件6)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社会保险科;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于2月15日前完成,并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书面报告书》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自查自评表》一起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社会保险科。现场复核日期另行通知。

七、考核要求

1、所有“两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考核小组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考核标准的要求准备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拒不配合考核的“两定单位”按相关政策条款处理。

2、考核小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3、2013年以后年度“两定单位”考核工作原则上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希各单位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考核小组联系人: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胡智丰

联系电话  82200181

附件1:《医疗机构考核单位分类表》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书面报告书》

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自查自评表》

附件4:《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名单》

附件5:《定点零售药店年度书面报告书》

附件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评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附件1.doc
附件下载:附件6.doc
附件下载:(附件5)定点零售药店年度书面报告书.doc
附件下载:附件4.doc
附件下载:附件3.doc
附件下载:(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书面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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