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自主创新,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应用,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产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设立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立项及项目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是在上虞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备必要的产业化基础条件。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在上虞区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应用于实际生产中。
3、项目内容中必须拥有效的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4、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强,重视专利的申请保护和专利技术的应用。
5、专利产业化项目以鼓励专利大户为主,要求申报企业年专利申请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6、项目当年列入区级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虞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项目中的专利证书(含专利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年度专利申请清单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六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一般程序为: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立项。专利产业化项目由企业自主申请,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初审,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利、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分高低,结合专利申请量、专利应用情况及产业化规模,拟定项目进行公示,每只拟定补助5-15万元。根据《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3〕3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列入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依法、规范、高效、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专项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监督
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项目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补助经费的专款专用。
2、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3、对项目资金在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3〕33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章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