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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度行政村工作目标责任制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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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委员会文件

 

    东街委201427

中共东关街道委员会  东关街道办事处

关于下达2014年度行政村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

2014年是村级组织换届后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激发村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特制订2014年度行政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街道三届四次党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导向,注重实绩、激励干事”的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村发展、民生、和谐等方面的年度实绩,助推全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方法

由各责任办线结合平时的工作督查,按照《2014年度村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见附表1)进行考核,街道分管领导对口初审,考核领导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定,班子会议确定。街道三套班子领导对各村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其中优秀控制在30%以内,考核时按10分、8分、6分、4分的标准赋分统计,取平均分作为领导考评分。民主评议分为10分,其中各村年终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分5分,街道中层干部考评结果5分,计算方法均:(满意票数×1+基本满意票数×0.8)÷总票数×5分。在此基础上,街道党委召开三套班子会议,讨论确定最终得分。继续推进行政村主职干部基本履职金考核管理(具体见附表2)。

三、结果运用

1、设立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奖。分值与年终奖励报酬挂钩,考核计奖分值年底由街道党委、办事处集体研究确定。村党组织书记的年终奖励报酬按考核分值计算享受100%,村委主任原则上享受村党组织书记的95%;其他村干部的年终奖励报酬由村三委会根据街道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完成实绩好坏等情况适当拉开档次,村文书兼结报员最高可享受村党组织书记的80%,其他村脱产干部最高不超过村党组织书记的70%。年度涉及职务调整或退职的干部,实行按月份分段计奖。年终奖励报酬资金由村列支。

2、设立重点工作绩效专项奖。对拆迁、征地、环境卫生整治、河道保洁(五水共治)等设立绩效专项奖,具体奖项由街道党委、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3、设立年度进位奖。为进一步激发各村创优争先的积极性,确定与年终奖励报酬挂钩的考核分数前5位的村奖金系数为1.05,6-15位的村奖金系数为1。同时按照各村间的排名位次与2013年对比上升最大的1个村作为年度进步奖的对象,奖金系数在排位系数的基础上乘1.05

同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对相关工作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村两委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工作失职引发信访等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违反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五项“一票否决”规定的,不得评选区、街道五好基层党组织和综合类先进集体,主职干部不得评选区、街道综合类先进个人。

四、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行政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党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组织委员、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办,组织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组织员任副主任。考核统一扎口,分块进行。各项考核由各块根据考核细则、专项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所有考核结果报街道考核办汇总,经街道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交街道三套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兑现。本考核指标、口径和办法由街道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经同意,考核所涉及的各块牵头办线不得擅自更改考核指标、口径和考核办法。

 

附件: 1、《2014年度行政村常规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村主职干部基本履职金考核管理办法》。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9

 

主题词:行政  2014考核  通知                         

  报: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                            

东关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459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2

行政村主职干部基本履职金考核管理办法

 

    为有效落实村主职干部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大考核激励的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导意见》(市委办[2011]75号)文件精神,建立村主职干部基本履职金制度。基本履职金每年3000元,采取本人预缴1500元、区财政(街道)奖励1500元方式建立,由街道实行专户管理,实施对象为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

基本履职金制度即重大问题责任追究,主要针对村主职干部因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产生严重后果,以及个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减基本履职金,直至扣完为止:

1、带头或参与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发现并查实一起的,全额扣减;因初信初访调处不及时、不主动而引起越级上访的,查实一起视情扣减10%以上,引起群体上访的加重扣减;

2、发生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因责任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全额扣减;

3、带头违章建房和乱建坟墓,全额扣减;对违章建房和乱建坟墓失管失控的,查实一起扣减10%以上;被强制拆除的,加重扣减;造成违章行为蔓延的,全额扣减;

4、环境整治工作严重不到位,媒体曝光一次扣减10%,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再扣10%,被列为全区十个最差村的,扣减50%

5、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实施,每查实一起扣减20 %,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含信访上访)的,视情扣减50%以上;

6、村集体“三资”管理未按规范实施,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经查实视情扣减50%以上;

7、工程管理或资产资源经营权出让不按规定实施,每发现查实一起扣减20%,引起群众信访上访的,加重扣减;项目建设及审计管理中问题突出的,视情扣减50%以上;

8、村级业务招待费全年列全区前十位和增幅前十位的,扣减50%

9、班子不团结,经查负主要责任的,全额扣减;

10、因廉洁问题和作风问题被诫勉谈话的,减扣20%;违法违纪受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查处的,全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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