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区”战略,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区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促进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⒈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元、15万元、5万元。
⒉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绍兴市级出口名牌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含)自主品牌产品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浙江省级出口名牌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含)自主品牌产品奖励人民币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国家级出口名牌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含)自主品牌产品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设立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
⒊支持企业产品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对企业当年通过的国际市场专业认证及REACH法规注册等,按照认证费及注册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家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除外)。
⒋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补助人民币8000元(港、澳、台注册的为5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奖励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办理马德里协定或非洲产权组织等类型注册的,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人民币3万元。
⒌支持争创海关AA类企业。对当年获得海关AA类管理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⒍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当地报关进出口的企业,给予每标箱人民币3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⒎支持企业争创免验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验的企业给予人民币30万元奖励。
⒏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对建有一定规模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出口企业,在通过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人民币8万元、5万元的奖励。
⒐支持企业争创出口产品一类企业。对当年通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产品一类企业考核的,每家奖励人民币1万元。
⒑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以商务部门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出口额较上年增量部分进行奖励,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⒒支持企业扩大加工贸易出口。对企业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含)的,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⒓支持企业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及资源性商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产品和资源性商品的(参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目录),每进口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⒔支持创建外贸出口基地和预警示范点。对通过考核(包括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或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⒕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配套补助人民币8万元。
⒖支持企业积极参展。(1)对企业参加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展,给予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2)对企业参加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展,给予摊位费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经区商务局确定需统一特装的项目,给予50%的特装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1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览,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贴。(3)对抱团参展项目(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参展企业按照区商务局统一组织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对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的宣传费用给予50%的补贴。境内抱团参展补贴每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⒗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自营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60%给予补助。(2)对外经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海外工程承包等“走出去”行为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产生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⒘支持企业主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的,在应诉结束年度,给予总应诉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⒙支持企业自营出口稳定增长。企业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出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含)且当年出口增幅超过20%的企业,新增部分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每家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上年出口无基数的减半奖励)。
⒚设立自营出口二十强企业奖。对自营出口额排名前二十位的企业(按集团公司统计),评选自营出口二十强企业,设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3个,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5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12个,奖励人民币5万元。
⒛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境外新设立贸易公司、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含)以上、5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以后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其中新设境外办事处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收购境外商标的企业参照新注册境外商标规定给予奖励,收购境外著名商标的按收购价的20%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商标所在国或地区授予的驰名商标等证明文件为准)。
21.支持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有外经权的企业承包、分包境外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本意见自2014年1月起实施。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外贸外经发展奖励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