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基本建立了配套制度、工作机制比较健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1、一些部门、单位领导不够重视,有的领导在签发规范性文件时对有否经过合法性审查不关注,有的领导未能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慎重考虑;有的部门、单位没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2、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材料不齐,连最基本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都未报送。3、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任落实不够明确,报备工作具体由单位办公室还是法制科负责未作明确规定。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不够到位。有些部门、单位存在会前仓促交办合法性审查的情形,有的以会上听取法制办意见来替代合法性审查。5、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尚不够规范,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极易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内容上的不当甚至违法,从而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备案和“三统一”工作,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行政争议、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报送程序
各单位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起草、报送严格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47号)第二、三条规定执行,但需特别强调的是:今后各部门、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除提交草案(送审稿)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起草情况说明(详见虞政发〔2013〕53号文件附件1)、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原由)。
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按省、绍兴市政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规定,必须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报送登记编号时,需提交报请登记编号函(见虞政发〔2013〕53号文件附件2)和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区政府法制办自收到报请登记编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虞政发〔2013〕53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规定
报备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见虞政发〔2013〕53号文件附件3)和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见虞政发〔2013〕53号文件附件4)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四、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区府办和区法制办要切实负起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责任,牵头做好《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起草、报送、备案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职责。要抓住契机,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举措,把《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今年7-8月,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将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区人大法工委和区法院,赴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主要听取被抽查单位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查验发文登记本、备案登记本、文件形成档案、报备档案、清理档案等相关台账,并将抽查情况在《政务督查》上予以通报,以切实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