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4〕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化我区的殡葬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我区于2009年全面推行村级生态公墓建设,并于2011年底已实现全覆盖。为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建设档次,提高村级生态公墓的入葬率,经研究,决定逐年开展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工程,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村级生态公墓的布局规划
各乡镇街道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撤并、扩建、改建等方式,对现有村级生态公墓的规划布局作进一步完善。全区村级生态公墓总数确定为150个左右。调整布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原址改建原则。原则上只在现有村级生态公墓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个别村确需重新择地新建生态公墓的必须经规划、国土、农林渔牧、民政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二是因村制宜原则。个别确实没有合适土地建公墓或已经建立的公墓实在无法继续使用的村,可考虑与邻近村合建。鼓励虞北平原地区建立骨灰安息堂,特别是要利用一些废弃的民房或非法的庙宇改建成骨灰安放处。三是注重实效原则。村级生态公墓规模不宜过小,档次不宜过低。墓穴数量至少在250穴以上,按照千分之七左右的死亡率计算,至少能确保使用10年以上,建设标准要符合大多数村民的需求。规划布局调整过程中要注重公墓入葬率的提高,达到基础设施投入效益最大化。
二、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的要求
⒈村级生态公墓的改建标准。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应坚持“四个有”(即有规划、有规格、有绿化、有管理)的工作标准。有规划:即生态墓地建设应相对独立成区,有生态墓地的名牌和界桩,配套设施齐全,墓区内各墓穴统一布局,编排墓位序号,要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有规格:即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离地不得超过0.8米,墓穴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墓料应选用深色调石材为主(骨灰存放处的规格由各村根据实际自定);有绿化:即墓区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75%以上,每排墓地中间应设置绿化带,带高不低于1.5米,带宽不少于0.5米,墓与墓间距不低于墓穴高度,除墓区内主要道路硬化外,其他地方不宜硬化,种植绿化以不露土为标准,绿化应选用四季常青的植物,品种不限。有管理:即由各村指定专人对生态墓地进行卫生打扫、绿化维护、安葬登记等日常工作与管理,做到有序安葬。
⒉村级生态公墓的管理机制。建立村级生态公墓是一项民生工程,既要尽可能让利于村民,又要适当微利。公墓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几个村联建的公墓要以土地所在村为主牵头建设,严禁个人代建、代收、代管。
三、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的程序
村级生态公墓建设总体按“申报、立项、建设、验收”四个程序进行。申报:由村向乡镇、街道提出提升改建生态墓地建设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预算书、规划图文等材料,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立项:民政局对各上报的资料初审并进行实地踏看,对符合条件的墓地予以立项。建设:确定立项后,各村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完工。验收:先由村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初验,对符合各项指标要求的生态墓地报区民政局,并附相关资料(改建后的墓地照片、相关招投标资料、会计核算明细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然后由民政局、财政局组织人员实地踏看验收。验收通过后下发相应的补助资金。
四、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项目财政补助标准
⒈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村级生态公墓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村,补助标准为工程决算审计价的40%,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补助标准为工程决算审计价的60%。工程审计参照村级物业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以上一年为标准。
⒉各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各村建立健全生态公墓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力求做到收支自我平衡,确保村级生态公墓提升改建项目持续顺利开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