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民[2014]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4]6号)和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虞政发[201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发放2013年10、11、12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在册补助的患大病生活困难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
二、补贴标准:城镇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集中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145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126元,城镇患大病生活困难对象、城镇低保边缘户每人109元,农村患大病生活困难对象、农村低保边缘户每人94元。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方式: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补贴资金由民政局拨入乡镇(街道)财政帐户;集中供养孤儿价格补贴资金由民政局拨入社会福利中心账户;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患大病生活困难对象价格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划转到各乡镇、街道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或分理处),由各乡镇、街道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或分理处)凭乡镇(街道)提供名册打入其个人账户。农村“三老”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价格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其个人帐户。各乡镇、街道收文后,及时核对好发放人员名册和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将资金发放名册及银行账户(一式两份)提供给所在地的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或分理处),协助银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资金发放完毕后,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将其中一份资金发放名册(银行盖章)报区民政局财务科。
四、时间要求:各乡镇、街道于2月28日前完成本次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
注:社救对象中属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补贴另行发放。
附:二Ο一三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表。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4年2月12日
附件下载:2013四季度价格补贴汇总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