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单位: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我局于2013年12月22日《转发〈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由我局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基本程序。但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科室、单位:1、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不关注;2、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责任落实不明确,未按上级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3、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尚不够规范,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极易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内容上的不当甚至违法,从而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4年5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14〕32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7-8月,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将组成检查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主要听取被抽查单位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情况汇报,查验发文登记本、备案登记本、文件形成档案、报备档案、清理档案等相关台账,并将抽查情况在《政务督查》上予以通报。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送、备案和“三统一”工作,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行政争议、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虞政发[2013]5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提请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在我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7个工作日内,由牵头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科室送局政策法规科。送交时,应同时提交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由局政策法规科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及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需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在我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7个工作日内,由牵头负责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科室送局政策法规科。送交时,应同时提交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征求意见情况及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由局政策法规科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及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交局办公室印发。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由牵头负责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科室将正式文本(包括电子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送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按统一要求和程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局政策法规科要切实负起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责任,牵头做好《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起草、报送、备案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职责。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