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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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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丰富活动内容,充实晚年生活,确保正常的管理和必要的活动经费落实,现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取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发[2008]166号)和上虞市人事局、上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虞人[2009]42号)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区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00元。

二、收缴办法

1、对列入2014年度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上年底实有退休人数,按年人均600元标准的50%一次性划拨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区统筹使用。其余50%列入各有关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按正常程序申请支付。

2、其余有关单位,由各单位按文件精神提取,其中50%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支付时,请将款项支付到以下账户。账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虞支行,银行账号:1211022029200038949,注明XX单位退管活动经费。凭进账单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百官街道舜江东路287号209室,联系电话:82120304)开收款票据。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缴款工作。

三、使用办法

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是国家为丰富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设立的专项经费,各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退休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慰问等支出,不得发给个人和挪作他用。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中列支,其他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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